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员工却拒绝返岗,公司有无劳动合同解除权?
日期:2022-04-27 08:47:08 作者:法务审计部 

一、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某公司职工。2020年1月31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其领导李某电话通知王某明天带好日常生活用品上班,吃住单位宿舍,疫情期间不得回家。王某不同意上班申请放假,之后未再上班。2020年2月1日,该公司发布防疫新型冠状病毒信息认定王某等职工不服从疫情时期的防疫工作安排,返回危险区域居住,自2月1日起停止上班,疫情结束后另行研究处理。2020年3月25日,该公司在报纸刊登公告通知王某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4月13日,王某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020年春节期间正是我国新冠疫情日趋严重的特殊时期,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保生产、防控疫情。该公司在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天上班即对疫情特殊时期的保生产控疫情进行了安排,对生产一线轮班职工进行定岗定员,吃住在厂区,既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又符合国家疫情隔离保证职工生命健康的政策。但王某作为一线职工没有响应疫情期间生产管控的特殊要求,以请求放假为由拒绝上班,且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不再上班,公司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实施劳动管理的合法范围,并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