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2-04-27 15:27:27 作者:纪检监察室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发〔2012〕49号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市管干部按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程序的通知》要求执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及子公司中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节俭、廉洁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禁借机敛财或搞封建迷信活动。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邀请对象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填写《淄博市能源集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报告,集团公司纪委备案,存入廉政档案。

(三)领导干部操办婚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送请柬、发信息、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六)严禁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纪委应当审查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举报的;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对领导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能源集团控、参股公司所在党组织隶属能源集团党委管理的,其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由能源集团委派的,在按照委派方(出资人)履行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后,向能源集团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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