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无权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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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3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甲公司委托乙销售部分楼房,双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提取房屋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为底价乘以3%加溢价乘以30%,但未就车位销售佣金比例达成一致,而是约定另行协商。后双方就佣金结算产生争议,甲公司未按照乙公司要求足额支付款项,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房屋销售佣金及逾期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因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双方原因造成,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47号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双方原因造成的。首先,甲公司未能按期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对于乙的营销工作势必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在此期间乙业已开展营销工作,并且出售大量房屋,因此甲公司迟延取得预售许可证仅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次,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付清购房款作为结算佣金的标志,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往往不会一次性付清全款,甚至很多需要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因此必然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甚至难以确定。在双方对于应付佣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乙多次在佣金结算申请中向甲公司提出巨额违约金,也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最后,双方对于车位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也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系双方原因所致,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应予解除,未支持乙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主张,并无明显不当。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