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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缴税款不能证明缴税后仍有剩余,无权要求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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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29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8日,甲学院与于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某花园小区房产项目,约定于某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后,取得甲学院对该项目的处置和收益权,于某需分批付给甲学院共计199545240元的房产转让款,该项目销售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于某缴纳。案涉项目房屋销售结束后,于某留下足额保证金,用于缴纳该项目的税金。后双方就税费的数额及返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甲学院与于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至今尚未清算完毕,甲学院已经缴纳的61454906.43元税款,已经超出于某预留金额440万余元。于某无权取回该款项。于某、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42号裁定书认为,于某、王某在甲学院所留存的73572306.6元减去于某、王某认可应当扣减的16523450元,于某、王某实际预留税款为57048856.6元。甲学院已经缴纳的61454906.43元税款,已经超出于某、王某预留金额440万余元。根据双方约定,销售房屋的各项税款由于某负担,并预留相应金额在甲学院的账户,由甲学院以自己的名义缴税。于某、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应收款项除去其承担的税费还有剩余,而且二审判决还认定,待另外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结束,甲学院在合理、合法的期间内结算税款完毕后,双方可以就《合作协议》另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目前于某无权取回该款项,并无不当。

三、解读

负责税款方将税款金额预留在对方账户,待扣缴税款后要求取回剩余款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仍有剩余,否则无权要求取回,双方应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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