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2-05-26 14:19:27 作者:法务审计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因经营养殖场,需要整合土地盖猪舍和临时性住房。张某找到被告王某,口头约定用其6亩旱田换取王某自留地3亩。张某在互换后的土地上铺垫了黄土,并盖了猪舍和临时性住房。后张某因经营不善,先后拆除猪舍和临时性住所,但未将土地恢复原样,存有大量的黄土和房屋拆除的建筑垃圾。现张某找王某要求解除土地互换合同,王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互换后各自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丧失自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秩序,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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