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险了!淄博发现两起!有这种情况赶紧举报
日期:2022-09-09 14:02:00 作者:组织人事部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已走进千家万户,为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仍有些个别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偷盗燃气。近日,淄博市能源集团所属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先后发现两起偷盗燃气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7月19日,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检员对东方星座进行入户燃气安全检查时,在一用户家中发现表具存在异常情况,安检员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淄博华润燃气公司相关人员入户查看现场情况后报警处理,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对嫌疑人进行问询,发现该用户在未经燃气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动燃气表,现场证据确凿,盗气行为属实,用户对其多年偷盗气行为供认不讳并补缴气费53707.7元。

8月16日,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在对张店区王舍路鑫盛房产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用户早已报停了天然气,却擅自拆卸燃气表盗用燃气。安检员立即拍照取证反馈给公司。淄博华润燃气公司相关人员入户查看现场情况后报警处理,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对嫌疑人进行问询,确认该用户存在擅自拆卸燃气表盗用燃气行为。现场证据确凿,用户对其多年偷盗气行为供认不讳并补缴气费60000.05元。

淄博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醒广大市民:燃气设施是公共配套设施,燃气管网相互贯通,所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移动及移除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如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盗用燃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甚至威胁到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市民在发现类似问题时请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或报警。

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标签:
扫一扫关注我们